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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3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减免范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产业用房租金。

二、设定依据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

三、服务数量及方式

(一)服务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租金减免总额控制。

(二)减免额度:租金减免标准因租金减免申请总额超过租金减免额度的,经审批后,予以相应调整。

(三)服务方式:申请、审核、公示、决定、下达。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机构。

(二)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产业用房,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管理单位(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未列入信用中国网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7.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

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申请书;

(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将不予租金减免,并将申请单位列入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项目的申报登录路径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选择“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事项办理申请。

七、项目申请受理机关与时间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5月17日至5月30日18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并经过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

(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项目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具体提交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程序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预审电子材料——申请单位提交纸质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减免计划——社会公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租金减免文件——申请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十、核准时限

集中申报,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程序时限)。

十一、核准结果及有效期限

核准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计划的通知。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投控公司其授权委托的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十二、核准文件的行政效力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同一年度内不同单位使用同一联系人、同一联系电话,或企业违反自主申报承诺其他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申报。

 

    附件: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

 

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清单

 

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需提供人才证书或团队项目合同、公司股权证明材料;

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提供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企业证书;

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企业提供认定证书或资助下达文件;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企业提供认定证书或相关资助下达文件;

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7.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提供与100家(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企业提供对应数量的专利证书及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需提供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市政府会议纪要、市政府相关批复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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