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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优化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置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科技的区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科学城开发建设署、各相关区属国企等单位为成员的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移交与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起草并印发会议纪要;协调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重点工作落实;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在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等网站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指导、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及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区产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负责对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提出意见;开展主管产业领域项目招引入驻工作,并提供相关业务指导;评估并按程序受理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申请;按需求与入驻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监督入驻单位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依审批结果将通过区政府投资方式筹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并按程序下达;以及作为区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区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区司法局负责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中的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五)区财政局负责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等提供经费保障;督促区属国企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等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相关工作,包括督促土地竞买人(竞标人)在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提交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条款;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手续时,确认创新型产业用房位置、面积、建设标准等具体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相关工作,包括督促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单一主体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提交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条款;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手续时,确认创新型产业用房位置、面积、建设标准等具体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等;

(八)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对依法依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九)区属国企负责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十)其他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领导小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政府产权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区属国企、第三方机构;

(二)区属国企产权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为区属国企;

(三)其他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在服务平台中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工作方案、审核申请单位准入资质、检查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创新型产业用房安全生产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筹建移交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企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经区政府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一)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

(二)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方式筹建的。

光明区其他产业空间需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须经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

(一)区政府来源为区财政;

(二)区属国企来源为企业自筹。

可探索设立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

第八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移交条款。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及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实行建设监管协议书制度。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建设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移交面积、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单一主体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建设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条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移交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产业定位、规划用途、移交建筑物建设标准、移交面积测算、相关技术图纸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交建筑物的移交面积、拟选位置、建设标准等具体要求进行初审,在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建设监管协议书,在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建设监管协议书;

(三)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等材料;

(四)项目单位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创新型产业用房核验申请;核验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根据移交协议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政府产权的,产权登记单位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职能部门,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区财政承担,依申请在产权登记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区属国企产权的,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区属国企自行承担,区属国企在完成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登记后,需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需报请区政府批准。区属国企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移交情况,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拟租房源及租赁工作方案。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工作方案应结合区产业主管部门意见拟定,内容应包括入驻行业要求、申请主体条件、租金价格标准等。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工作方案拟定完成后,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原则上应属于市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应为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可租用面积应结合其发展前景、产业链地位、产业布局、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一)单个企业可租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二)单个重点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等可租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三)单个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的行业协会等可租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如未发布同片区同档次物业租金参考价格的,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30%—70%。租金市场评估价由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以租赁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入驻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公告;

(二)提交申请。申请入驻单位按照租赁公告要求在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核。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租赁公告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入资质初审;初审通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至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拟定配置方案,并书面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四)核定准入。配置方案在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五)社会公示。对经核定批准入驻的单位,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将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异议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能进行核查并答复;

(六)签订租赁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单位按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属国企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单位。如单位需继续租用,应协助单位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单位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续租资格审查原则上应结合入驻单位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免租期应结合物业交付状态、入驻单位需求等因素,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免租期内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由入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租,其结果应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为支持重点项目落地,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创新型产业用房一定期限内可按区政府审定价格出租给区属国企,在此期间区属国企承担空置费用以及运营管理职责。


第二节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重点项目落地,推动光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并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的单位,可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并给予一定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场价,具体出售价格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贡献、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转售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

第二十六条 以出售方式配置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入驻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出售公告;

(二)提交申请。申请购买单位按照出售公告要求在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核。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出售公告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入资质初审。初审通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至区产业主管部门;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拟定配置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书面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四)提请审定。配置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在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

(五)社会公示。对经区政府审议同意批准购买的单位,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将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异议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能进行核查并答复;

(六)签订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产权登记单位与购买单位签订出售合同,区产业主管部门与购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确需转让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三节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收缴租金。经区政府批准,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予以补贴,纳入区财政保障。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区属国企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以及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移交、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相关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水电等费用,政府产权的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区属国企产权的由区属国企自行承担。单位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后,由承租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购买单位不得有擅自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区政府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本条相关权责应在租赁、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三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定期考核,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要求承担违约金等措施,若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土地招拍挂出让项目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复的,或更新单元规划未批复但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并由财政部门或住建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确认。

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在《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深建规〔2016〕2号)的造价标准为基准价,以发布当月(2016年3月)为基期,以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月为计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对基准价进行调整,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规划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第三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租金优惠政策或光明区其他用房扶持政策。对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单位,如确有必要突破本办法规定,在不违背上位政策文件的条件下,可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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