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做大做强绿色低碳产业,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开放申报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先进环保产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三、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的企业须主要从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产品或服务,并满足《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申报管理系统(https://103.39.231.89:9443/dzxcgkpt/qy/)完成注册登记。
(二)申报单位根据附件1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表(必填且须加盖公章)和编制认定评价报告(须加盖公章与骑缝章),根据附件2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并将认定评价报告和申报材料按要求彩色扫描上传系统,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有关说明
(一)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请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自行申报。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主营业务方向选取拟申报的绿色低碳产业领域。
(三)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评估将参照《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等标准规范进行,申报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内的评价指标和认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企业认定评价报告,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作为认定评价工作的重要评分依据。
(四)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报中,总部企业联合市外控股子公司共同申报的应在申报系统和认定评价报告中明确所有联合申报的企业名称,填写并上传所有联合参评企业的证明材料,并共同对所有填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绿色信贷、市场拓展、技术推广等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地方金融部门将加强政府部门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信息推送各有关部门,进一步便利企业获取各类产业优惠信息,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同时,通过与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政策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动金融机构为经认定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绿色金融服务。
(六)认定评价与机制衔接工作全程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问题,未经申报单位授权,不泄露、使用和分享申报数据和材料信息。
六、咨询电话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2.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编制大纲
申报单位应参照《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等评价标准细则及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特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企业认定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概述
概述企业经营范围、申请认定评价的绿色业务经营情况、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效等。
二、符合性评价
(一)目录符合情况
主要描述申请认定评价的绿色业务,明确其属于《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所涵盖的产业类别,确认其绿色业务占比达到50%或以上,或绿色业务规模达到1亿元。【绿色业务可通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中明确的企业经营从事的业务内容来证明,若指导目录中对产品、服务等内容有明确要求的,可进一步提供满足指导目录要求的绿色低碳产业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以及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绿色业务占比或绿色业务规模满足要求。】
(二)技术符合情况
列明产品或服务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技术要求。【对于绿色低碳产品(服务)存在强制性标准,可列明其遵循的生产、运营、服务强制性标准名称;无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列明主要遵循的允许产品(服务)流入市场的相关执行标准。】
三、技术表现
(一)先进性
主要描述有效知识产权、制修订标准、关键技术先进性等情况。【知识产权可提供官方发布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制修订标准可提供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关键技术先进性可提供能证明主要绿色低碳产品(服务)达到绿色低碳产业评价标准中,对应行业的核心评价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例如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等。】
(二)环境效益
主要描述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良好等方面实际产生的环境效益贡献量和涉及的环境效益种类数量。从降碳效益、减污效益、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生态环保效益、其他效益进行评估,描述环境效益具体指标及测算方法,各产业结合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环境效益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申报时已发布具体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业,可参考标准内的环境效益指标及测算方法,提供申报单位的环境效益核算过程及结果;若无,则根据评价导则及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特征指标进行描述。】
四、业务表现
(一)发展能力
主要描述团队技术实力、研发投入、运营效益水平等情况。【团队技术实力可提供关键人员的合同、学历职称证书及社保等相关材料;研发投入可提供近1个会计年度绿色低碳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材料;运营效益水平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二)市场影响
主要描述市场占有率、稳定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年限、引领绿色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或市场发展的情况,以及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或区级奖项、资质、荣誉、认定及证书的情况。【市场占有率可提供能体现申报单位在细分领域的业务规模或权重的相关材料,例如营业规模、专业机构出具的行业白皮书中涉及到企业市场占有情况的内容等;稳定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年限可提供能证明某年及之后有正式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佐证材料;产业影响力可由申报单位根据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及导向,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技术发展水平,阐述自身在行业中能起到的引领绿色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或市场发展的内容,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可提供官方发布的相关证书。】
五、环境表现
(一)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主要描述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及下降情况。【温室气体排放可提供碳排放核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参照GB/T 32150、SZDB/Z 69等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编制的温室气体核算报告。】
(二)工艺设备材料
详细描述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采用的产品或服务涉及到的主要工艺、设备和原材料及其与优先推荐目录的匹配性。
(三)能源资源利用
主要描述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情况。【可再生能源占比可提供可再生能源的购买或计量相关佐证材料,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可提供计量相关佐证材料,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可提供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的计量相关佐证材料。】
(四)污染物排放水平
主要描述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不排放污染物,或根据排污许可相关管理条例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申报单位,可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证明文件;在线监测或手工采样监测的申报单位可提供近一年的监测数据。】
六、社会表现
(一)内部行动
主要描述绿色行动、信息披露、低碳培训等情况。【可提供证明开展过绿色行动、低碳培训的相关佐证材料,例如活动照片等,信息披露提供披露截图。】
(二)社会责任
主要描述履行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责任、实施供应链绿色化管理等情况。【可提供证明履行过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责任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例如照片、证明文件等,供应链绿色化管理提供相关证书,或公司内部发布的供应商绿色化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附件2
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可结合《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等评价标准细则及产业绿色低碳化发展特征指标提供对应有效证明文件,作为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评价的重要依据。总部企业联合市外控股子公司共同申报的应上传所有联合参评企业的证明材料,并共同对所有填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1.申报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
2.运营效益水平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需提供当年财务报表并承诺数据真实。(必须)
3.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在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拥有的技术科研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或职称证书。(必须)
4.绿色业务规模证明材料,如近一年绿色低碳产业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技术符合性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列明的有关设计、能效、性能、安全、贮存、回收、标识、验收、管理和运维等技术要求,应上传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明材料,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各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
6.优质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证书文件。
7.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可包括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申报单位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8.制修订标准证明材料,可包括近五年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申报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且已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9.关键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可包括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申报单位具备典型代表性的核心技术的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技术证明材料。
10.技术降碳效益证明材料,如碳减排量、节能量、替代化石能源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1.技术减污效益证明材料,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削减量、颗粒物减排量、固体废物处理量、清淤量、污水处理量、废气处理量、减少/替代化学农药施用量、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2.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证明材料,如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量、节水量、水资源循环利用量、年径流污染去除量、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3.技术生态环保效益证明材料,如林地/草地面积、绿化面积、固碳量、释氧量、治理/保护面积、治理/保护长度、生物物种保护量、生物保护量、入侵/有害物种削减量、生物栖息地面积、减灾量、减灾面积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4.技术其他环境效益证明材料,如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面积、货运周转量、客运周转量、建设长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5.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如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绿色低碳领域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6.市场竞争力证明材料,可包括市场占有率和稳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年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17.产业影响力证明材料,如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及领域取得的实际技术突破,或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培育壮大等相关证明文件。
18.行业资质荣誉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在申请认定评价的绿色业务领域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或区级奖项、资质、荣誉、认定或证书。
19.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近两年由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
20.工艺设备材料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采用的工艺、设备及原材料的绿色化水平相关证明文件。
21.能源资源利用水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证明材料,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售电协议、自有发电设施供电量等。
22.污染物排放水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近一年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平台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等。
23.内部行动证明材料,可包括企业开展绿色行动、信息披露、低碳培训等的证明材料。例如创建近零碳排放试点,编制发布碳中和规划或行动方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创建碳普惠低碳场景,实现大型活动碳中和,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披露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依法依规披露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资源能源消耗等情况,开展低碳培训等。
24.社会责任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履行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责任、实施供应链绿色化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举办或参与环保公益类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供援助的证明材料,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实施供应商绿色管理相关制度等。
25.申报单位认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如申报单位的年度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