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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农业强国、“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等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加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管理,推动深圳渔业向信息化、智慧化、现代化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涉渔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渔户(渔工)或与乡镇政府、村集体、农村合作社等合作,保障我市主要水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在规模和经营指标或科技创新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农业企业(渔业类)。

第三条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认定与监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认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深圳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由其他城市迁入深圳的,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且迁入深圳一年以上。

(二)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渔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为鼓励我市渔业企业积极利用市外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水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其市内外的全资子公司(非农业龙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申报我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

(四)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见附件1),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七条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初审、现场审查和按照认定指标评分,出具初审意见,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按照认定监测指标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就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应急管理、税务、司法和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企业复核得分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拟定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候选企业,并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企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五)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以该部门名义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实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经原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企业将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进行运行监测。

第十条 运行监测评审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继续享受与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关的政策优惠;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范围。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实行动态管理,需按时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半年报和年报。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报企业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下列第(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三)有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渔业的海域违法行为,经土地、海洋执法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经税务部门查实,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

(五)经财政部门、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等查实,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六)经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查实,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及监测材料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九)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有渔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领域较重行政处罚,被渔业、乡村振兴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有国际履约严重违规,被农业农村部通报的;

(十二)主营业务向非渔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与监测评审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审计和复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审计和复审资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信用惩戒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期限,除第十三条第(七)项外,均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申报通知印发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已于2022年5月9日失效,自2022年5月9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前,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按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水产品生产型

水产品加工流通型

渔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水产品市场带动

其他涉渔

 

 

 

 

 

 

企业规模

55分)

年销售(营业)收入/交易额

45分)

1.水产种业、休闲渔业企业:销售收入达1500万元的计4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5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其他企业: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的计4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销售收入达3500万元的计4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的计4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10%加1分,最高加5分。

交易额达7.5亿元(其中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达1亿元)的计4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7.5亿元的(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亿元(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每超过5000万元的)加1分,最高加5分。

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的计4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10%加1分,最高加5分。

基地或设施

(10分)

 

 

1.水产种业企业:淡水种业种苗场(基地)规模不低于50亩及以上,海水种业工厂化种苗场(基地)规模不低于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种鱼存量达到5吨或5万尾(或种虾存量达到1吨或1万尾)及以上且年度自营种鱼品类达到4类及以上,计4分;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计3分;取得种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科研团队和科研实验室,计3分。

2.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

3.现代化海洋牧场企业:重力式深水网箱40个或桁架式深水网箱10个,且年产量400吨及以上。每项计5分。

4.渔业捕捞企业:远洋捕捞生产渔船10艘或年捕捞量2000吨及以上;近岸捕捞生产渔船10艘或年捕捞量500吨以上

5.休闲渔业企业:取得休闲渔业行业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及配套措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经营团队不少于20人。每项计5分。

达到上述要求的最高计1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

1.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所;加工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每项计5分。

2.流通企业,有水产品保鲜贮运设施。采用线下销售的,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所;采用线上销售的,有稳定、合法的线上销售渠道。每项计5分。

3.贸易企业,有水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运营团队不少于30人。每项计5分。

1.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600万元;取得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科研团队和科研实验室。每项计5分。

2.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每项计5分。

1.水产品交易市场/平台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所;有水产品运输、贮藏设施。每项计5分。

2.线上交易平台有相应的服务器、数据库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有配套的研发、运维团队不少于20人。每项计5分。

3.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年举办展览场地总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计3分;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超过5000平方米的加1分,最高加7分;达不到3万平方米计0分。

1.质检企业、科研机构有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要求的科研实验室及设备设施;有符合国家水产品质量检测、监测及科研要求的科研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每项计5分。

2.其他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生产或研发基地;有与经营场所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每项计5分。

资产

(扣分项)

3000万元(水产种业2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3000万元(贸易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2000万元(渔业装备设施企业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1.5亿元(互联网平台企业、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固定资产

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1000万元(贸易企业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1000万元及以上,(渔业装备设施企业200万元)达不到的扣1分。

8000万元及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200万元),达不到的扣1分。

2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1分。

企业带动渔户能力

(5分)

1.企业招聘渔工50名以上或带动渔户200户以上的计3分;每增加20人加1分,最多加2分;不足50名或200户的计0分

2.企业所带动的渔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3分,户均收入不足1000元计0分。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5分。

进驻商户500家以上计5分,200家以上计3分,不足200家计0分。

其他涉渔型企业对带动渔户能力不作要求,本项5分转移到“企业及产品竞争力”项综合考核。

企业资产负债率

(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5分)

企业当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或等于上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的计5分,高于或等于平均数50%的计3分,高于或等于平均数25%的计1分,低于平均数25%的计0分

企业信用

(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计0分。

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0分。

企业及产品竞争力(15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水产品生产型、水产品加工流通型、渔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水产品市场带动满分15;其他涉渔满分20

一、企业竞争力

1.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实际使用的,计1分;

2..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个计1分,最多不超过2分;

3.近五年内获得与申报类型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个计1分,最多不超过2分,有发明专利证书的,计5分;

4.有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严谨水产养殖规范(BAP)、MSC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等认证其中一项的,计2分;

5.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其中一项的,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获得市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收集相关奖项计1分;

6.建有30平方米以上水产品质量检测室(科研实验室)并实际运营的,计5分,水产品质量检测室(科研实验室)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6分;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5分;

7.有参与制定渔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计3分,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计2分,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计1分;

8.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级每个计3分,省级每个计4分,国家级每个计5分;被认定为重点实验室的,市级计5分,省级计8分,国家级计10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计3分;

9.被评为国家级渔业原良种场的,计8分,省级计6分,市级计4分;被评为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示范场的,计5分;

10.被评为市“菜篮子”基地的,计5分;

11.近三年内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年度展会计划的,计5分;被列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年度展会计划的,计3分;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年度展会计划的,计1分;

12.被评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计5分;

13.近三年完成社会融资累计800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对应银行转账凭证,计5分;

14.获得其他省级以上涉渔奖励的,每个计1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二、产品竞争力

1.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供深食品评价证书和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粤字号品牌的,每项计3分

2.自选自育非主要水产品品种通过登记的,计3分;自选自育主要水产品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计10分;通过省级审定的,计8分。取得水产品新品种权的,计6分;有水产品新品种(配套系)的,计8分;

3.有国家新渔药证书,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8分;

4.近三年获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省部级及以上推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3分;

5.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溯源管理要求的计1分

附件2

深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分类标准

 

企业类型

 

一、水产品生产

以种业、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渔业捕捞(远洋/近岸)、休闲渔业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水产品加工流通型

以水产品加工、储藏、流通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渔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型

以渔药、饲(饵)料及添加剂、渔业装备设施等主营业务的企业

水产品市场带动型

以经营管理水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市场/平台、互联网平台、渔业展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五、其他涉渔型

以智慧渔业、渔业科技研发等渔业新业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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