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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4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

二、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连续三年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场地条件、招商成效、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良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资助,合格与不合格的单位均不予资助,不参加考核的单位自动视为不合格。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如受理部门实施的政策发生变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园区认定时间(直接授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以公示结束当月为准,预先授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以通过首次考核公示结束当月为准)需满1年。

(二)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取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中用于企业发展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可支配场地面积的75%;通过预先授予方式取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于2017年1月1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中用于企业发展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可支配场地面积的75%。

(三)园区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自取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时间起,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建有较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

(五)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六)运营单位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七)运营单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八)园区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且产业定位符合光明区主导产业方向。

(九)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十)园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十一)上年度运营单位举办科技创新类线下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

(十二)园区拥有Ⅰ类或Ⅱ类(不含商标)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30%。

(十三)园区入驻企业或重大科研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园区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入驻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条件详见“其他说明”第一条);

2.园区入驻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

四、考核条件

(一)加分条件

1.园区层高、承重等建筑指标符合“工业上楼”条件(条件详见“其他说明”第二条)。

2.园区建设有“三废”处理设施,且正常运行。

3.积极配合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纳统等工作。

4.上年度运营单位举办科技创新类线下服务活动场数。

5.上年度园区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条件详见“其他说明”第一条)。

6.上年度园区入驻率。

7.上年度园区设有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

(二)提档条件

园区入驻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光明区2024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园区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报告(需标注可支配场地位置,以及用于企业发展的场地位置)。

(三)园区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园区会议室、展厅等配套基础设施清晰照片。

(五)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运营单位企业信用报告(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八)详细的园区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办法、企业入驻遴选机制等)。

(九)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名单(附件2),并按名单顺序附上运营管理人员上年度至申报当月在运营单位的社保缴纳清单;创业孵化、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经验证明(若有)。

(十)园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附件3),并按清单顺序附上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运营单位举办科技创新类线下服务活动清单(附件4),并按清单顺序附上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宣传图文、活动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十二)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按清单顺序附上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专利证书等。

1.若入驻企业符合“其他说明”第一条所列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条件按优先次序排列,企业按优先次序选择一项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

(2)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线上发布正式认定结果公示链接及页面截图、正式认定通知文件等;

(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线上发布正式认定结果公示链接及页面截图、正式认定通知文件等;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需提供相关公告等;

(6)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7)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需同时提供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报告等;

(8)含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光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清单、有效期内的人才证书等;

(9)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企业,需提供科技成果赋权协议、企业股权情况等。

2.若入驻企业符合“其他说明”第一条所列条件之一,且为园区上年度新引进企业,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属新登记注册企业的需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记录,属地址变更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记录(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地址变更信息页面截图等)。

(十三)若园区入驻有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需提供项目清单(附件6),并按清单顺序附上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若园区层高、承重等建筑指标符合“工业上楼”条件,需提供竣工图纸等证明材料并标注相关指标。

(十五)若园区建成且运行有“三废”处理设施,需提供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照片及相关运行记录台账。

(十六)提供给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的园区或企业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材料。

(十七)若园区设有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需提供线上发布正式认定结果公示链接及页面截图、正式认定通知文件等。

(十八)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电子材料:除《光明区2024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项目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完成后等待电子材料预审通过,预审结果会以短信形式通知;若电子材料预审未通过,请按照意见及时修改并再次提交(注:电子材料预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预审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平台水印编号的《光明区2024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项目申请表》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里要求提供名单或清单的,请将名单或清单放置在具体证明材料前;材料需做好目录页,并标注连续页码,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整套材料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线上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9:00至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18:00(注: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

(二)电子材料预审时间: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9:00至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18:00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9:00至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18:00

受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562室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八、办理流程

受理机关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受理机关进行材料预审——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受理机关初步审核资助项目——受理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受理机关复核资助项目——受理机关编制拟资助计划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受理机关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受理机关拨付资金。

九、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十、其他说明

(一)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发、生产,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6.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7.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

8.含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光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9.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企业。

(二)园区具备“工业上楼”条件,指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及以上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部载重2吨(含)以上的货梯。

(三)出现以下情形的,此次考核不通过: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园区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未及时提交变更材料;

3.园区基础物业、硬件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发生变更,未及时提交变更材料;

4.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提交变更材料;

5.不配合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6.出现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承诺事项的行为。


附件:1.光明区2024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项目申请

2.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名单

3.园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

4.上年度科技创新类线下服务活动清单

5.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

6.园区入驻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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