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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 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

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实现管理模式创新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打造数字化新型能力,对获得两化融合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 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2. 已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智能移动终端)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名单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最新公布为准。

3. 申报企业不属于《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4. 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已取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证书(新版),或完成贯标证书(旧版)换新证;新取得或换证等级达A级(含)以上。

2. 贯标证书发证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3.已获得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贯标项目资助的企业,同等级(旧版证书视同新版A等级)证书不得重复申报。

4.申报企业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

三、资助标准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达到A级、AA级、AAA级以上的企业,市级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已获得A级、AA级评定扶持的企业,升级达到AA级、AAA级以上,按累计奖补的差额进行扶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可对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四、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要求等。

(二)网上申报。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全天24小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在申报截止日前提出补助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

(三)资格审查。按照《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的规定,核查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不适宜资助情况。

(四)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项目)名单进行前置性审查公告。镇街工信部门按辖区对列入前置性审查公告名单内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盖章。

(五)提交资料。审查通过后,企业登录“企莞家”网打印申报资料,盖章后,一式两份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须携带申报资料对应的原件复核。

(六)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通过审核的名单在“企莞家”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七)上报市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八)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五、申报资料

1.在线填写《2024年两化融合贯标项目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证书的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网上查询截图(可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https://pd.dlttx.com/portal/index.html#/dashboard”上自行查询并截图,网址栏应清晰可见);

6.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情况表(详见附件2,企业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同步将评测选项在附件2填写);

7.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截图(企业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评测后,将评测结果截图保存);

8填写评测表填报真实性承诺函(详见附件3);

9.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情况佐证材料;

10.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

11.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图片或文件(企业可自行补充提供)。

六、责任与义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七、其他说明

申报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于社会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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