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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我市制造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实施设备更新,开展高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改造,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投入核算规则详见以下第六点要求)

(三)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四)根据《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3〕247号),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获得“大技改”政策资金支持一次。

(五)申报企业未获得过2025年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资助。

(六)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重点产业链链条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在上述第(一)条基础上提高至不超过12%,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在上述第(一)条基础上提高至不超过14%,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本项目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分担落实。

(五)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附件1,需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2);

(三)项目承诺书(附件3);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附件4);

(五)省统计系统导出的2023年12月(或四季度其他月份)的申报项目带水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

(六)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

(八)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设备照片、铭牌照片等佐证材料。

五、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

企业于7月21日24时前登录“企莞家”平台(网站:https://im.dg.gov.cn/,)在线提交项目申请资料。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除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外,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相机拍摄成照片再打印输出,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二)形式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就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分为初审和复核,需通过复核环节才能进行材料递件。如企业收到退回修改意见,应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截至8月8日仍未通过形式审查复核的项目,视同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同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材料递件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申报企业按以下要求整理纸质材料和电子档,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投资科(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68号塞纳嘉园2楼),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1.纸质材料要求:从“企莞家”平台导出带水印的申报材料,用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书脊标注“镇街+企业名称”,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及页码,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1式2份。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2.电子文档要求:将纸质材料全部扫描成电子文档(PDF)后刻录成光盘或拷进U盘,并同时提供各项材料的可编辑(Word / Excel)版本。

3.系统上传资料、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必须保持一致,以用于项目获资助后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如由于企业提供文档版本有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企业责任。

(四)财务审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投入。

(五)现场验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通过财务审计的申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六)入库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拟定入库计划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审议,并将拟入库项目名单通过“企莞家”平台向社会公示5天。

(七)审批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六、项目投入核算规则

(一)项目支出财务凭证须核对凭证原件,支出单位须为项目申报企业。如涉及使用电子发票/电子报关单的,企业需按以下内容补充承诺函:“本单位承诺:提供的电子发票号/电子报关单号***、***……(列明每一张发票/电子报关单)未用于申报除2025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外的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承诺未经报备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作废发票/电子报关单,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二)投入的核算时限: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期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

2.设备购置合同签订日期在2022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

3.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在2022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

4.设备到厂签收、调试、验收、转固的日期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

(三)按规定项目支出须开具发票或财政性收费票据的,其投入金额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合法票据为依据,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

(四)项目投入按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金额(不含税)、报关单申报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等遵循从小原则确认。如支出金额为外币,先按转账(付汇)当日的汇率(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再进行核算确认。

(五)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企业新成立一年内的项目投入;

2.二手设备;

3.除配套软件外,单台(套)价格低于10万元(不含税)的设备;

4.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未结清的设备;

5.企业自制的设备;

6.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由现场验收环节技术专家核定);

7.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8.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9.业务接待、行政管理、捐款、办公开支(如空调、打印机等)、绿化工程、宿舍和食堂建设、广告和销售、差旅、参观考察、培训等与项目无关费用;

10.未转固的设备;

11.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以及外资项目承担单位不作价设备;

12.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

13.未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

14.所有权不属于申报企业的设备;

(六)设备铭牌的核定:

1.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并按市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七)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2025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原则上同一个项目所有设备需在同一厂区,具体以现场验收专家组结论为准。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现场验收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

(九)审计报告最终审定项目投入金额不超过现场验收专家组的审核结论。

(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汇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一)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母子公司关系的佐证材料;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及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十二)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十三)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从小原则确认设备支出金额。

(十四)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五)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等相关佐证材料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十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七)审计过程中对存在争议的项目支出,可适当延伸审计范围。

(十八)如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投入涉及重复走账、无故重签合同、无故重开发票等情形的,对应设备投入一概暂不纳入核算,由现场验收专家组进一步核查确认。

七、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

1.受资助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配合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2.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该企业(单位)列入特别关注名单,并从查实情况的次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

1.第三方服务机构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认定等工作,确保项目现场验收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认定等工作。对违反有关文件规定,造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依法追究责任。

2.第三方审计机构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对财务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出具违规的财务审计报告,造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现场验收专家组

1.参与现场验收的技术专家负责核定《项目投入明细表》对应的实物,对实物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要求进行评价。参与现场验收的财务专家负责核定项目投入对应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支出凭证,对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2.现场验收专家组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签订承诺书。由于专家组未履职尽责,导致虚假申报项目应发现而未被发现的,应共同承担向受资助企业的追偿责任。在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项目现场验收工作包括不限于: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项目申请表出具意见。对存在“吃拿卡要”、违规干预或插手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八、其他说明

(一)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和责任主体,要求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并且只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参加项目的验收认定,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二)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时,《项目投入明细表》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铭牌照片并按顺序逐一上传(相同类型的多台设备,每台设备均需要上传铭牌照片)。

(三)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附件:1.2025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2025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投入明细表

3.2025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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