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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包括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事权由市级下放区级的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下放区级事权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包括资助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金政策,明确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预算规模、考核绩效目标等具体要素。
(二)落实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三)牵头制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主要规定预算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按照市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市级财政资金下沉区级实施的具体工作安排。
(四)负责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事权范围的项目全周期管理,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项目受理审核和项目储备等;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五)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加快政策兑现。
(六)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监控情况,统筹调整次年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预算。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延续、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价。
(七)组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事权范围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下放区级事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负责市级下放区级事权专项资金全周期管理,主要负责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受理申报和评审,资金拨付,项目跟踪验收,监督检查,项目撤销终止等异常情况处理、信访投诉。
(三)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年度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九条  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相关工作资料,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复核等工作。
第十条  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守评审环节相关规定,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协助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聚焦大企业、强企业,聚焦平台类项目,全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产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工业绿色发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代产业体系领域。通过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环节,扶持网络与通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工智能、现代时尚、低空经济与空天、高端装备与仪器、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高性能材料等“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相关产业发展。
(二)高质量发展领域。支持工业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鼓励企业在深圳投资重大工业项目,支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深圳本地工业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研制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等,支持工业设计载体创新建设、设计成果产业化、举办工业设计大奖等。支持工业节能降耗、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改造提升,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
(三)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领域。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创新能力质量品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开拓市场,扩产增效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领域。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领域。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对象。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和省资助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基础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明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已出台资金政策具体条款,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使用标准、支持方式、市区两级事权范围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或通知),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受理时间、申请材料、审核程序等。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申报)
(四)项目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限制申请财政资金名单等。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2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六)项目单位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社保缴纳情况符合项目申报所需基本条件。
(七)项目单位应承诺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在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与中介机构以实际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为条件签订合同。
(八)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九)项目单位应对本单位信用状况、材料真实性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市级事权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受理和初审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环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企业现场评审等。
(三)专项审计环节。按照专项审计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标准涉及产业政策和财务管理等。
(四)现场核查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核查。
(五)信息查询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拟资助项目开展信息查询,核实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六)资助计划拟定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拟资助计划,并按程序集体研究决策。
(七)公示资助环节。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清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八)对于跨年度事前资助项目,制定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延续类和待验收类项目,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入库程序。
(九)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通知),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项目单位名称、扶持金额。对未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告知项目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资助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和中期专项资金财政规划等,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的,除市政府明确批准外,不予安排预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每项资助计划分别制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项目拟兑现时间、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评估等情况,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分配工作,并按程序报批。部门预算的具体编报要求有变化的,按照市财政部门当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项目立项。对于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立项后,再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其中:
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支付。
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下达资助计划的通知后,按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规定,每年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重点针对信访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政策到期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相关的、资金规模大或资助企业数量多的资助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 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市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事权项目的事前立项、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如期完成绩效目标。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中期管理和项目验收。
(一)事前立项。事前资助项目应当明确具体的、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并以项目合同、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等形式进行事前立项确定。
(二)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评估检查。
(三)事后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申请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市级事权的事前资助项目的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
(一)事中监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收回资金。
(二)事后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申请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撤销逾期未验收项目,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及孳息;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并按规定收回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一)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三)项目单位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项目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需要项目单位退回资金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履职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权益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市级下放区级事权专项资金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协助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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